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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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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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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6655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朱义明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7)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3003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8125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陈冲冲、王正洋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14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一)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发售的两种方式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渠道、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东大名路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 人相关公告)。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4、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代表的部分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 公开发售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发售的两种方式 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 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 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 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渠道、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4、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 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5、认购的数额约定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 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内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作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④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2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5、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9,090.91份基金份额。

      6、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的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基金99万份,持有期未满30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赎回费用=1,138,500*0.1%=1138.5元

      赎回金额=1,138,500-1138.5=1,137,361.5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7,361.5元净赎回金额。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基金99万份,持有期满30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8,500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并在T+1工作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之一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表示外,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各不同的代销商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的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托管转移。可在上证所不同的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的相关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涨跌幅*80%+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为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5年。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1到5年期范围内比较陡峭,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目前市场回购利率普遍较低,并且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本基金实施息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含权债券投资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2)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基金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认股权证,在该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七)投资决策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债券回购和现金等之间的具体比例,审批重大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3、决策程序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④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方法估值: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市价(收盘价)减去债券市价(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上市流通的权证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③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未上市流通的权证可应用B-S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基金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基金净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受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构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

      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3)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用收取情况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