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项目
实行煤热联动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阮晓琴
国家发改委最近出台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热电联产项目热力出厂价实行煤热联动的政策。
《暂行规定》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另外,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