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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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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版: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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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面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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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上风一副总违规售股所得被收缴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初一

      

      在舆论和监管的双重重压之下,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售股的行为受到震慑。*ST上风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缴了原董事、副总经理王淼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获收益785元。这也是证券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首个执行案例。

      *ST上风是今年1 月12 日获悉高管王淼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经该公司董事会核查,王淼根于2006 年10 月24 日、11 月2 日分别以4.48 元及4.04 元的价格买入公司流通股1000 股与1500 股,并于2007 年1 月10 以4.53 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共获利785 元。王淼根在买入公司股票之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进行申报。对王淼根上述违规行为,*ST上风董事会作出了收缴其所获收益的处理。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这条规定就是俗称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虽然新旧证券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因为原公司法有公司高管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所以原证券法中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没有把上市公司高管的售股行为纳入规范的范畴。

      实际上,在*ST上风之前,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已有案例发生,不过板子是打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上。2006年8月5日,长征电器发布公告称,大股东银河集团清理部分违规持股,并将所得收益45.135万元划归公司所有。

      太工天成今天发布的公告也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有关。该公司第三大股东在股改后持股721.5902万股,在其中的540万股“解禁”流通后,该股东卖出166万股,但在售股过程中,因误操作,6个月内又买入了100股。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其相关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需要提醒上市公司高管和大股东的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后果,可能远不止上缴收益这么简单。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