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甘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02,59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8%,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01,706,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0%;出席会议的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887,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建设和田2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议案》
经表决,102,59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102,59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李在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