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两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之修订方案》。其中后者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新增议案(相关公告刊登在2007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
由于本次审议的两项议案之实质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增资方案,修订方案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对原方案进行修订。因此,本次会议否决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之修订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4297937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否决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793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投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7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之修订方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793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7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1、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继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上午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2007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2007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增加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并于2007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增加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除新增该项议案外,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登记办法等事项不变。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与公告相符。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出席人员有:
1、于2007年1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4297937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临时议案的提出
2007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增加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并于2007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增加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除新增该项议案外,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登记办法等事项不变。
该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公告中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0票赞成、42979374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以4297937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之修订方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继红
二00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