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罚字[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立案稽查事项已公告于2004年9月7日的《证券时报》)。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本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中也未予以披露。
(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本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肖贤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董事兼财务总监万新红、董事段军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于立群、前任董事长李健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刘金水、彭隆、彭建刚、邹奕红、廖正品、肖宗海、王晓勤给予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