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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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0月15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33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2日,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因我公司至今未能偿还该笔贷款,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起诉我公司。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
2、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