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道
昨天下午,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与阚治东一同列为被告的还有南方证券原董事长兼总裁刘波,刘波为第一被告。
公诉人指控称,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证券及华德公司(南方证券控股子公司)、天发公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哈飞股份”,以法人名义或自然人名义开设了289个资金账户,并下挂1611个股东账户。阚治东上任后为使公司重仓持有的哈飞股份价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南方证券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数量持续上升。阚治东作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就阚治东是否犯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展开激烈的辩论。辩方认为,起诉书令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为另外两个犯罪单位(指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孙田志(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已另案判决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欺上瞒下,阚治东长时间不了解南方证券自营及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哈飞股份的真实持仓量,只能承担工作过失的行政责任。而且,阚治东在任期间,也从未签署过资金调拨单去“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因此,阚治东是无罪的。
庭前,辩方还向法庭提交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6日下达的对南方证券公司原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郭元先(原总裁)、许均华(原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显然,中国证监会认为郭元先和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辩方认为,既然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郭元先和许均华,就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
据了解,阚治东是放弃了在深圳创投的百万年薪和筹建中国银联的大好机会,于2002年6月底接受委派去南方证券“救火”的。2003年12月8日,他从南方证券辞职。
去年3月,他被深圳警方逮捕。同年12月18日,阚治东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该案经过一次庭前证据交换后,昨日18时30分,审判长宣布案件审理到此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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