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3.3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2月6日。
3、复牌日:2007年2月8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4、自2007年2月8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东北高速”,股票代码“600003”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7年1月29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股份为99,000,000股。
2、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如下承诺义务: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免除2006年度东北高速应支付给我公司45,500万元资金的利息,赠送给东北高速;
4、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免除2006年度东北高速应支付给我公司44,500万元资金的利息,赠送给东北高速;
4、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东北高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公司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东北高速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方案实施的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3.3股。
(三) 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一)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6日
(二)对价股份上市日:2007年2月8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7年2月8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东北高速”,股票代码“600003”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到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G日为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八、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办法: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499号
邮政编码:130033
联系电话:0431-84639168
联系传真:0431-84653168
电子信箱:dbgs@dbgs.sina.net
公司网站:http://www.northeast-expressway.cn
联系人:戴琦
(二)财务指标变化: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但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九、备查文件
(一)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二)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