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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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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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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不得随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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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不得随意减免
    2007年0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和裕

      

      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已成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的重要工具。昨天,国税总局与财政部又联合发出通知,针对从1月1日起上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向地方提出了严格贯彻落实的要求,同时还强调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等。有关人士认为通知将起到加大税费政策在调控中的作用。

      严令地方抓紧调整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定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而在昨天的通知中,国税总局与财政部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的落实进行了进一步的“催促”,要求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批。其中,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至于向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全新的工作,通知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不合标准不得减免

      同时,国税总局与财政部还提出,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此外,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将税收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发挥出调控的作用,是这次通知的主要目的。”中国指数研究院土地研究中心资深分析师董焱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可加大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调节和利用,如提高土地的使用、转让成本,对土地空置现象也会有缓解作用。

      在不少业内人士眼里,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也传递出房地产调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这样一个信号。“税费政策的变化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将日益明显。”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战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