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26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5,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东方中汇会验(2006)2456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2月19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欧国际”)近期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象山西周分理处(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存储宁波华翔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的资金。
2、公司从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知会保荐机构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商业银行亦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3、公司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5000万元或5000万元的整数倍数时,应当得到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认可;
4、华欧国际在持续督导期间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料,商业银行应给予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应每个月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华欧国际。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欧国际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07-004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6日接到公司股东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翔集团”)的通知:华翔集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峰于今日签定协议,将其所持宁波华翔26,930,000股股份转让给周晓峰,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50元,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同时,周晓峰将所持有的华翔集团51.25%股份全部转让给周辞美。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翔集团仍持有本公司股票26,930,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2%,周晓峰将直接持有宁波华翔股票47,1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0%,仍为宁波华翔实际控制人。周晓峰与关联人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总数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没有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详见同日公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六日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宁波华翔
股 票 代 码 :002048
上 市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晓峰
通 讯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邮 政 编 码 :315722
联 系 电 话 :0574 -658378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7年02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华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受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周晓峰
出让人: 指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华翔、上市公司: 指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翔集团: 指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指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 指 华翔集团将其持有宁波华翔9.82%股份协议转让给周晓峰
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周晓峰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集团股份转让协议 指《周晓峰与周辞美关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姓名:周晓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曾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3022519691118101X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联系电话:0574 -65837888
二、最近5年内的任职情况:
周晓峰自1992年以来,一直在宁波华翔任职,为宁波华翔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
三、最近5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最近5年周晓峰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相关情况说明
周晓峰为宁波华翔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注册资本: 27,43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001004528
经营期限:2003年1月14日至2021年8月21日
主营业务:金属类和非金属类汽车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出口,模具的制造、加工,特种改装车辆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五、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周晓峰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出让人的关联关系及对公司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股份转让与周晓峰向周辞美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51.25%股份(详见本章七:其它说明事项)同时进行,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及持有华翔集团股份情况如下(注:周辞美与赖彩绒为周晓峰之父、母;张松梅为周晓峰之妻;周敏峰为周晓峰之兄。):
在本次股份转让以及周晓峰向周辞美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及持有华翔集团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之出让人华翔集团为受让人周晓峰的关联人,周晓峰同时为宁波华翔的股东、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17.20%的股份,其关联方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9.82%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前,宁波华翔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后,宁波华翔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七、其它说明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周晓峰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股份事宜
2007年2月5日,周晓峰与周辞美签署了《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周晓峰持有的5,125万股华翔集团股份,占华翔集团总股本的51.25%。
(2)总金额
本次股份转让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4712.75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妥后,3日内付清余款。
(4)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于2007年2月5日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与《周晓峰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第三章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周晓峰的收购目的为:为了加强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增强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增加其直接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数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周晓峰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
第四章 收购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华翔权益变动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前,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20,257,100股股份,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7.38%。周晓峰及其关联人共持有宁波华翔27.02%的股份,为宁波华翔实际控制人。
此次权益变动后,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47,187,100股,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17.20%,仍为宁波华翔实际控制人。周晓峰的关联人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9.82%的股份,周晓峰与关联人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总数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没有变化。
二、股份转让协议
2007年2月5日,华翔集团与周晓峰签署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华翔集团持有的26,930,000股宁波华翔股份,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9.82%,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定价依据及总金额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宁波华翔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参考,经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元,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4,712.75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妥后,3日内付清余款。
4、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于2007年2月5日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与《周晓峰与周辞美关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5、承诺事项
受让方周晓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继续遵守并履行华翔集团关于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的相关承诺。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宁波华翔及其他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6、除本协议外,周晓峰和华翔集团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也不存在股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三、本次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翔集团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四、本次股份转让已经2007年1月31日召开的华翔集团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第五章 收购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周晓峰向周辞美转让其所持华翔集团51.25%股份,获得转让款9,425.50万元,该部分资金将用于本次受让宁波华翔股份,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4,712.75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妥后,3日内付清余款。
第六章 后续计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晓峰作为宁波华翔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宁波华翔将继续执行原有的战略及经营计划,不会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受让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继续维护宁波华翔的独立经营能力,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宁波华翔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方面实现“五分开”的状态。
二、受让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宁波华翔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会因此次股权转让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义务披露人在本报告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宁波华翔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周晓峰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贺智华
项目主办人
吕瑜刚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华翔集团与周晓峰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2、《周晓峰与周辞美关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周晓峰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坤勇、韩铭扬
联系电话:021-6894812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白杨路1160号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周晓峰
签字:周晓峰
日期:2007年2月6日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宁波华翔
股 票 代 码 :002048
上 市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 讯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邮 政 编 码 :315722
联 系 电 话 :0574 -658378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7年02月0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15号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华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出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 指周晓峰
宁波华翔: 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翔集团: 指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 指华翔集团将其持有宁波华翔9.82%股份协
议转让给周晓峰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周辞美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002006268
经营期限:1996年8月5日至2021年12月30日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汽车零部件、改装车和整车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税务登记号码: 330225254097447
通讯地址: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
联系电话:0574 – 65837888
联系人:杨仲湘
华翔集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华翔集团现有股东8名,均为自然人,宁波华翔董事长周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华翔集团51.25%的股份,为华翔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华翔集团主要股东中,周辞美为周晓峰的父亲,赖彩绒为周晓峰的母亲,周敏峰为周晓峰之兄,张松梅为周晓峰的妻子。股东情况如下表:
华翔集团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均未曾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关系及对公司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股份转让与周晓峰向周辞美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51.25%股份(详见本章三:其它说明事项)同时进行,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及持有华翔集团股份情况如下(注:周辞美与赖彩绒为周晓峰之父、母;张松梅为周晓峰之妻;周敏峰为周晓峰之兄。):
在本次股份转让以及周晓峰向周辞美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及持有华翔集团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之出让人华翔集团为受让人周晓峰的关联人,周晓峰同时为宁波华翔的股东、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17.20%的股份,其关联方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9.82%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前,宁波华翔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后,宁波华翔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三、其它说明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周晓峰转让其持有的华翔集团股份事宜
2007年2月5日,周晓峰与周辞美签署了《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周晓峰持有的5125万股华翔集团股份,占华翔集团总股本的51.25%。
(2)总金额
本次股份转让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4,712.75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妥后,3日内付清余款。
(4)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于2007年2月5日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与《周晓峰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华翔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华翔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华翔有权益变动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前,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53,860,088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8,912,9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44,947,188股),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19.64%;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0,257,100股,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7.38%。
周晓峰及其关联人共持有宁波华翔27.0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次权益变动后,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26,930,088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8,912,9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18,017,188股),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9.82%。周晓峰持有宁波华翔有限售条件的股份47,187,100股股份,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17.20%。
周晓峰及其关联人共持有宁波华翔27.02%的股份,其对宁波华翔的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化。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07年2月5日,华翔集团与周晓峰签署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华翔集团持有的26,930,000股宁波华翔股份,占宁波华翔总股本的9.82%,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定价依据及总金额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宁波华翔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参考,经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元,合计转让价款为9,425.50万元。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4,712.75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妥后,3日内付清余款。
4、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于2007年2月5日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与《周晓峰与周辞美关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5、承诺事项
受让方周晓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继续遵守并履行华翔集团关于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的相关承诺。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宁波华翔及其他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6、除本协议外,周晓峰和华翔集团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也不存在股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三、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华翔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翔集团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四、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2007年1月31日召开的华翔集团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第五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2006年12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宁波华翔股份2,20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03%,平均价格12.53元/股。除此之外,没有其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辞美
日期:2007年02月06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华翔集团营业执照
2、《华翔集团与周晓峰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周晓峰与周辞美关于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坤勇、韩铭扬
联系电话:021-6894812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白杨路1160号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周辞美
日期:20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