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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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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办法提升上市公司责任意识
    2007年02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上周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办法》的内容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本报将从今日起推出系列文章进行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 王璐

      

      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无疑最关注新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采访中,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纷纷表示,作为我国首部全面细化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加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在信披方面的责任,这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得以增强

      根据《管理办法》内容来看,不仅对信息披露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从而为上市公司的信披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便利。

      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中国证监会层面的主要信息披露规章是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而近年来陆续发布的各种补充通知虽然起到了一定补漏补缺的修正作用,但由于时间较长,“补丁”过多,很多条款、内容已无法适应目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

      一家上市不久的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公司查询了许多规章制度欲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但由于规章过于零碎而缺乏系统性的全面指导,给相关工作人员造成较大的困惑。而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让上市公司信披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了原来因理解规章不透彻而重复劳动或披露失误的可能。

      业内专家也指出,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其实用性功能明显增加。通过案例分析,办法归纳总结了信息披露中的普遍性问题及长期以来监管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管要求。同时,此次修订将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一些原则性、重要的规定写入《管理办法》,提高了法律效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趋于严密

      《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单辟一章加以强调和细化,要求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责任机制更明确,处罚机制更清晰。

      上海本地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大股东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操纵二级市场的动机均大大增强,因此,有必要从更高的层面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监管流程并明确罚则,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起到威慑作用。

      该董秘称,从《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看,有五方面规定是以往没有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来要求的。一是规定公司应当制定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二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秘的职责分条款进行了细化;三是规范了公司对其他信息披露人的行为规范和配合义务;四是规范了委托和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五是规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资料的要求。

      他说,这些具体规定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让相关责任人意识到自身责任重大。目前,公司正准备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对原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