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的情况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6日上午10:00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人福科技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63,572,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1%。
公司已于2007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并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以现金增资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议案》
目前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以下简称“华夏学院”)招生及发展态势良好,为合理支持华夏学院的发展,我公司现决定追加投资19,920万元。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3,572,6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款;
原文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现修改为:“在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公司净资产值的20%(含20%)且不属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范围以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3,572,6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第二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本次章程修改尚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备案后生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章程变更备案事宜。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和平律师、温莉莉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原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