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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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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上市公司“两法”意识亟待加强
    2007年02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军

      

      继少数上市公司高管违法买卖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后,近日又出现控股股东违法从事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的行为。上述事件的发生表明这些上市公司的“两法”意识相当淡漠,亟待加强。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少数上市公司高管甚至不知道《公司法》对高管持股出售比例每年有25%的限制,有的高管即使知道有这么回事,也未能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导致违法行为的最终发生。

      对于《证券法》禁止高管和持股5%以上股东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少数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也是稀里糊涂,不明就里。有的高管在6个月内将买入的股票全部卖出,有的大股东在9个交易日内频繁买卖,交易次数高达4次。而且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些高管和大股东也无所顾忌,认为只要不产生收益就无所谓,实际情况则是这种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少数上市公司不仅存在高管超比例出售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个别上市公司还存在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某公司不久前宣布非公开发行预案,根据《证券法》,公司增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法》又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而上述某公司的大股东却在预案公告前分别购入股票243.88万股和156.29万股,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证券法》。

      如果说大股东知法犯法可能有些严重,姑且善意理解为无意中触犯了《证券法》,那也表明大股东没有认真学习《证券法》,法律观念淡薄,有必要进行补课。

      事实上,《公司法》、《证券法》早在2005年10月27日就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理说上市公司有充足的时间来学习“两法”,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高管违法、大股东违法已不仅仅是个案,已经扩大到了少数上市公司,这种尴尬局面亟待扭转。

      此外,有的公司大股东出售股份时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有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而有的大股东减持量早就超过了1%,却推迟8个工作日才公布,有的大股东首次公告时减持量就已经达到了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