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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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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办法便利注会业务
    2007年02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除了最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以外,还明确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都特别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其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兼有信息生产者和把关者双重身份,因此成为除上市公司以外与《管理办法》最为密切相关的一族。

      对于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注会们普遍叫好,他们在采访中均表示,《管理办法》并非给注会套上枷锁或增加责任,而是为注会的审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抓手,有利于注会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谨慎执业。

      首次系统规范注会审计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颁布的同时,废止了原先的一系列规则、通知,也就是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统一到一个“平台”上。这一点,得到了注会们的肯定。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胡少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充分强调了这一点。胡少先指出,由于《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在规格上比原来的规范性文件要高出一个层次,法律效力也更强。而且,这也是证监会第一次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角度,把对注会的要求归纳到一个文件当中。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张连起也表示,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对原来不同部门不同规章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IPO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了一个有效的整合,这个整合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变得更加系统、更加完备、也更加重视细节。

      体现管理层专业管理精神

      综观《管理办法》,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规范性意见较多,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上也有很大一部分涉及会计业务,因此,办法出台后曾有市场人士认为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添了几道枷锁,增加了注会的责任。对此,张连起认为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管理办法》对注会审计业务进行细致规范,恰恰表明中国证监会在专业管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更显示出证监会专业管理的严谨程度。”

      张连起说,《管理办法》在对注会的要求中专门谈到了注册会计师应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这是新审计准则正式制定实施后,证监会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对注会做出要求,这是证监会将其信息披露监管和行业组织规范(新审计准则)有效结合的表现,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可以说,办法为注会的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更清晰的逻辑链条,督促注会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准绳,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注会审计业务的完备指南

      张连起在采访中还反复强调,《管理办法》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工具包”,特别是对负责见证程序和发表见证结论的注会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路线图和行动指南。

      “尤其需要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第30条,这一条注明了上市公司必须临时公告的21项重大事件,其中80%是有关财务方面的事项,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密切相关。”张连起称,原来的规则对于重大事件的规范不很完备,细节规范也不太到位,这给会计师的工作带来一定麻烦。此次第30条作了如此精细的规定,将消除信息的不对称,让信息更有用,更透明。

      业内人士也指出,上市公司将信息“生产”出来后是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把关的。《管理办法》出台后,等于为注会的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原来一名注会要判断一家上市公司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提请管理层履行披露义务很难把握,有了这第30条,让注会有理由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管理办法》也为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及上市公司治理层沟通提供了有力“武器”,相信在这一办法的指导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