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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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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业迎来新纪元 期货公司将变身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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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业迎来新纪元 期货公司将变身金融机构
    2007年02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将对期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徐汇 资料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据本报最新获悉,“金融期货”、“期权”、“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是《条例》的修订重点。对此,市场各方人士都表示出了高度重视,普遍认为,《条例》的修订将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期货业也将从此进入新的发展纪元。

      □本报记者 黄嵘 钱晓涵

      

      明确定义金融、商品期货

      据权威人士透露,修订后的《条例》将为我国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提供“准生证”。据悉,该《条例》第一次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所涉及的范畴进行了详细定义。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将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则将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与商品相关的指数产品,被明确列入商品期货领域。“这将为商品期货业务打开新的空间。”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据一些期货业内人士表示,在新《条例》中,很多原本只适用于商品期货的交易规则也将被拓宽,将加入金融期货特有的规则。比如:在交割业务中,将不再只局限于“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相应添加“现金交割”的内容,即:按照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期权合约也在《条例》中获得法律基础。所谓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开放,意味着未来市场单个个股也可进行对冲避险。

      期货交易可跨越期交所

      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场内进行,禁止一切场外交易行为。但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金融期货以及期权合约的引进,期货交易不一定非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而是根据各个合约的不同特性在各个交易场所进行。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期货交易原则上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但也可以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这就给基于股票的衍生品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留下了回旋余地。

      期货公司将获金融牌照

      据悉,新的《条例》中,“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将被删去,改为“期货公司”。而且认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在过去,期货经纪公司只是被列为一般服务行业,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更令期货公司感到振奋的是,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包括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在内的多项新业务,这将大大改善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进行同质化竞争的局面。不过,据了解,前期讨论较为激烈的期货公司“委托理财”可能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期货公司将暂不能发起期货基金。多数期货公司在讨论的过程中认为,虽然此项业务未被允许,但是只要期货公司能够做好自营和境外期货经纪等新业务,“委托理财”的放开也将指日可待。

      当然,这些新业务并非所有期货公司都能开展,期货公司业务将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的不同种类颁发许可证。

      变相期货仍被禁止

      前期又一争议热点———变相期货仍旧为新《条例》所禁止。据了解,除非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其他交易场所不能进行期货交易。

      权威人士称,变相期货可能将被定义为以下一些特征: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偿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业内人士同时介绍,新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专家观点

      期货公司靠手续费吃饭格局将改变

      □本报记者 刘意

      

      现行的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出于清理整顿目的,对期货业的态度是以限制为主,不过,新条例的主旨明显发生改变,提倡“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对于惨淡经营多年的期货公司而言,发展的机遇将逐步出现。

      上海良茂期货总经理张培源认为,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势必对期货公司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说句比较老套的话,是机遇也是挑战。”张培源指出,新条例可能向期货公司发放除经纪业务以外的许可证,这将一改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吃饭的低层次竞争格局。“如果管理层放开自营等其他业务,对期货公司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一项或多项业务,这对公司做强做大是很有好处的。”

      不过,张培源同时强调,期货公司的主要业务还是管理资产。“如果给我选择的话,我会把自营业务的地位排在所有业务的最后位置。”

      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锋表示,新修改的《条例》为期货公司的后续发展打开了更大的空间。不过,在打开空间的同时,期货公司的监管和管理要求也将会相应提高。除了原先的商品期货代理以外,金融期货以及其他业务将更加考验期货公司的能力,期货公司的优劣将会出现明显分化。

      海富期货副总经理肖海平认为,《条例》将为期货公司开辟出新的业务,届时期货公司的管理也将会随之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期货公司也将会同证券公司一样需要高素质的懂得多种业务的人才加入。优质期货公司对优秀期货人才的之争将会更加激烈。

      据东方证券高级金融工程分析师高子剑介绍,根据海外的经验,期货公司依靠收取商品期货交易佣金这一单一盈利模式将不利于期货业和期货公司的长期发展。以中国台湾为例,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在期货公司的收入比例中都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比如,在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台湾期货公司收取的每手佣金高达1200元台币,但现在每手佣金已经降至50元台币,只有原先的二十四分之一。并且,佣金收入是周期性的,在期货行情波动大时,佣金收入上升,在没有行情时,佣金收入会剧减。因此,如果国内的期货公司仍旧只停留在单一的经纪业务上的话,期货公司不仅会无法壮大,并且其抗风险能力将弱于国外的期货公司。

      ■记者观察

      股指期货上市扫清法律障碍

      □本报记者 黄嵘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被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市场又掀起了一股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时间的猜测。其实,《条例》的通过只是为股指期货的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同股指期货上市与否之间并无太多的直接联系,股指期货上市仍旧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市场将时间花在这种无谓的猜测上,倒不如多花些时间做好股指期货的上市准备工作。

      的确,《条例》的通过对于股指期货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因为法律上的准备也是股指期货上市的准备工作之一,现在这项准备工作即将完成。《条例》不仅对“金融期货”的合法性给予了确认,而且与“金融期货”有关的一些相关创新制度,比如“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等也有了法理依据。

      于是乎,很多市场人士包括部分媒体将焦点集中到了股指期货上市时间上:有说5月的、又有说6月的、还有说在股市下跌后推出。但是如果只从《条例》的出台上来推测的话,似乎有些勉强。

      其实,《条例》只是股指期货上市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条例》,股指期货的确无法上市;但它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不是有了《条例》股指期货就能上市。股指期货上市还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比如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IB制度、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方式等。其次,还有投资者教育工作,在近期开展的期指仿真交易过程中,就发现了投资者很多不理性的行为,如果不把“将风险讲够、把规则讲透”,股指期货的上市工作也将难以推进。此外,还有期货公司的风控能力、技术升级等准备工作。股指期货上市工作目前正在按照既定目标和方针正常推进,只有以上这些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之后,股指期货应该才会在“充分准备、平稳推进、隔离风险、强化监管、逐步发展”的思想指导下顺利推出。

      因此,市场与其热衷于猜测上市时间,倒不如各就各位,在《条例》的框架下,做好准备工作。期货公司该升级硬件软件系统的就快点升级;该制定完备的风控体系的就快点制定;该增加资本金的就快点增资扩股;而对于投资者,该学习股指期货交易的也赶快利用仿真交易“练兵”,不要在股指期货推出后,措手不及。

      做好股指期货上市之前的准备工作,要比无谓地猜测股指期货的上市时间更有意义和收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