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2月18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5年招济25字第21050802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6年招济25字第21061101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在2006年11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455,420.92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11日);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和截止到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所支付的80万元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代理费80万元;
2、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12,287元、保全费400,000万元,由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正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协商,争取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此项借款。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万杰高科 编号:临2007-008号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近日分别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以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诉讼事项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8日至2006年11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本公司申请,以上两笔银行借款均展期至2007年3月21日,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请求如下:
①偿还我行贷款本金4,700万元;
②偿还(截止2006年12月31日)贷款利息452,016.46元,贷款逾期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按双倍计收利息;
③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第二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借款885万美元,于2006年11月18日到期,由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万杰高科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5)请求事项: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高科立即偿还我行授信本金本外币折人民币69,106,995元(外汇885万美元,按1:7.8087牌价折算)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②请求依法判令实现抵押权,归还我行885万美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0万元及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第三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等值1.5亿元授信额度,截止2006年12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及相应利息,万杰高科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杰高科立即偿还我行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外汇16,147,230.33美元,按1:7.8087牌价折算)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产保全裁定情况
1、 2007年2月1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高科银行存款69,106,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2007年2月1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杰高科银行存款126,088,87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贷款本金共计242,195,872.48元,将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