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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刚刚开始,有关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好消息就纷至沓来,决策高层和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表明,农村金融改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出重头戏。作为农村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也已驶入了快车道,农村金融体系有望在近期内发生重大的结构性变化。
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
城乡金融发展失衡,金融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一个主要的结构性矛盾。近年来,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县域金融机构大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出现“空洞化”现象;二是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三是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种类很少;四是农村保险业组织发展滞后,农村保险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五是资本市场的触角没有延伸到农村。
农村金融体系萎缩,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掣肘因素。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建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当务之急。
增量改革:“重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点
我们认为,重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点在于启动增量改革,即要引入新的金融组织元素和新的金融组织成分,丰富和优化农村金融体系结构,扩充农村金融组织队伍。
启动增量改革的必要性在于:第一,这是扩大农村金融体系覆盖范围,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组织保证。导致农村金融供求关系失衡的原因很多,但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不足,密度不够,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农业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金融机构商业运行的空间狭窄,并且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此看来,农业银行不仅没有在现有乡(镇)营业所基础上将机构进一步向下延伸的意愿,而且即使是现有机构,资产规模也不可能有大的扩张。农业发展银行只是在县里设立了支行,受其业务范围限制,也不可能将机构向下延伸。显然,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是无法实现农村金融体系“广覆盖”要求的。
第二,这是构建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效率的需要。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信用社主导,事实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的独家“垄断”。这不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也不利于打造一个交易规模巨大、运作规范有序、富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市场。引入多种层次、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一潭死水的局面,强化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交易价格的合理化和金融服务的高效化。
第三,启动增量改革,有助于优化我国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发展受制于金融总量扩张和金融结构优化两个因素。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的进程明显滞后于金融总量的扩张,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而我国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是现有的金融组织结构中缺少微小型金融机构。各类银行都把大企业、大客户作为争夺的服务对象,都把通过规模扩张“做大”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导致业务服务对象、业务产品种类和业务收入结构高度同质化,结果是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放大了金融风险。实际上,我国需要多种所有制的、数量众多的微小型金融机构。这是由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金融机构客户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和金融交易成本的差异性决定的。这“三性”构成了微小型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在农村发展村镇银行、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互助组织等微小型金融机构,不仅是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而且也为优化我国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发展水平所必需。
中国银监会去年发文,决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是重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大创新之举,对提高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改善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完善我国金融组织结构,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性措施
应该说,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已经明确,目前要紧的事情是要出台具体的操作性措施,加快农村金融体系重建进程。
一是要尽快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市场定位,拓宽其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缓解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应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复制和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二是尽快发展适合“三农”特点和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特别是争取尽快在发展小型民营及合作金融机构方面取得突破。农村经济主体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应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探索解决其后续资金支持的有效对策,并且着力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满足包括农户在内的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应抓紧落实银监会关于发展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加快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程。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把民间金融纳入契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最肥沃的土壤。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村中的企业,都离不开民间借贷。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10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交易速度优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改善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在农村体系中牢牢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