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垄断的危害,人们讲得够多了。概括起来,无非是,一是损害效率,二是破坏公平,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公信力。
损害效率是由于垄断限制和破坏竞争,限制和扭曲价格机制的作用,不仅本身缺乏创新激励,而且束缚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努力和创新行为,垄断部门不仅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源,而且不断向社会转嫁其运营成本,造成资源错配和结构失衡。当前,中国经济增长很快,但经济效率不高,增长质量较低,结构失衡加剧,与垄断势力的强大和发展及其对市场机制的限制和破坏不无关系。
破坏公平是由于垄断者一方面可以利用垄断权力设租寻租,化公为私,将其收益单位化和个人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垄断地位和垄断权力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增加垄断利润,扩大垄断福利。反过来,这会进一步扩大垄断部门的特权。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歧视普遍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广泛存在,由于垄断行为未受到应有的约束。
正因为如此,当前的反垄断行为就不仅是经济行为,而是具有了重大的社会意义。反对行政垄断是个人权利和自由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是全社会维权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一种市场现象,而管制是一种政府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相当密切,但区别是十分清楚的。市场化实际上是管制和放松管制、垄断和反对垄断的博弈,反对行政垄断和制度性垄断就成为保护市场化成果、推进市场化改革深入的重要方面和必要途径。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市场化的过程是放松政府对非国有部门的管制,限制和削弱行政垄断的过程,另一方面,市场化决不是不要政府管制,而是要建立针对所有市场主体的必要的政府管制。
由于政府与国有部门的特殊关系,由于放松管制和建立管制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因而,建立政府管制究竟是限制和削弱了行政垄断,还是支持和保护了行政垄断,很难分清。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以政府管制为名而维护和加强行政垄断的事情,政府管制违背了它的初衷,走到了自己的对立面。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究竟是反对垄断的力量,还是垄断者的同谋,也很难分辨清楚,这也助长了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各种借口和名目,包括宏观调控、保护环境、推进改革等来维护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针对的往往不是具体企业的市场行为,而是企业背后的政府行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反垄断其所以困难重重和无功而返,真正原因也在这里。
不仅如此,在改革推进到今天,当着社会上利益分化已经相当明显,政府部门企业化倾向的发展也使之深深地卷入到利益集团当中。这时,放松管制和反对行政垄断的行为必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压抑和阻挠。
所以,所谓行政垄断就是政府管制加上市场垄断,或者说是企业凭借行政权力的支持和保护而形成和维持的垄断。如果说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行政垄断往往是企业在前台活动,政府部门在幕后支持,那么,在社会服务领域,这种行政性垄断则往往把政府部门推向前台。教育也许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制定“反垄断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达12年之久,其间多次讨论,数易其稿,到2006年6月末,其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个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把有关反行政垄断内容的条文列入?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这两个问题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决定了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效力和命运。在现有的框架下,这两个问题很难得到合理的解决。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很难旗帜鲜明地写入,即使列入,也是犹抱琵琶、半蔽半掩、笼而统之,言不及义。至于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自然是各部门争夺的对象,公开主张的有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到现在为止,似乎还没有下决心要设置一个独立的、权力在各部门之上的反垄断的权威执法机构。其实,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现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改造成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这完全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作者单位:张曙光,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张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段绍译,娄底市广大实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