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现提述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刊登的关于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转让所持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公司”)股权及医药公司增资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本公告所使用的词汇与该公告具有相同涵义。
为支持属下企业的业务发展,本公司一直有为包括医药公司在内的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与银行借款担保。目前,本公司提供给医药公司的贷款共有五笔(分别为人民币3,100万元、3,166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及5,00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21,266万元,均为无抵押贷款,以现金偿还,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并给予适当的优惠。
此外,本公司还为医药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额度人民币4.9亿元,其中已使用的借款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本公司不会就以上担保收取任何费用。此外,本公司并没有承诺向医药公司注资。
正如该公告所述,出资额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医药公司不再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是联营公司。为确保医药公司顺利变更为中外合资合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资后的医药公司的业务与营运不受影响,本集团仍将继续向合资后的医药公司提供贷款与银行借款担保,但相关条款将作修订,具体如下:
1、贷款
(1)贷款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21,266万元(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提供给医药公司的贷款总额);
(2)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
(3)贷款为无抵押,并将以现金偿还;
(4)贷款期限至医药公司获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的第二个周年日止。
2、银行借款担保
2007年,本公司拟为医药公司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详情见本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于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提供给医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9亿元,尚有人民币3.1亿元的银行借款担保额度未批出。自本公告日起至医药公司获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止,本公司将会视实际需要为医药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的新的银行借款担保。医药公司获发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并正式成为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后,本公司将不再为其或其附属企业签署新的银行借款担保,原先签署的银行借款担保于期满后将不再续期。
除上述披露外,本公司并未向其他联营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担保。
出资额转让与交易完成后,医药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是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因此,继续提供有关贷款及担保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各自上市规则下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将根据给医药公司提供贷款与银行借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履行持续披露的责任。
本公司董事认为,有关向医药公司提供贷款与银行借款担保的经修订条款乃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本集团根据经修订的条款继续向医药公司提供有关贷款与担保,有利于医药公司原有业务与经营的正常运作,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告乃应联交所的要求而作出的。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