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3月起禁止海砂出口
2007年02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为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除金属矿砂外,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将被禁止出口。
对此,国家海洋局表示,将积极配合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海砂管理力度,一方面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另一方面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的审批。
据介绍,天然砂,特别是海砂,是价廉质优的筑路、建筑材料和工业原料。近年来,随着国际需要的旺盛,我国海砂出口量呈逐年增加之势。海砂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对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且会影响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制海砂开采”。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表示,将配合恢复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海砂管理。
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告诉记者,去年3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曾发布公告,将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计划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后因砂石协会和部分海砂开采企业反映在短期内难以调整经营方向,为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建立新的经营渠道,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推迟了之前确定的施行时间。
去年7月中旬,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福建两省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从今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