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已实施机构调整,一分为二,分别负责并购重组监管中的法律、会计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两个处室的设置,从模式上看与发行部的机构设置有相通之处:由一个处室负责法律问题审核,另一个处室负责会计问题审核。与发行环节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一样,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环节也有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存在,因此可以说,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活动监管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成形。
据介绍,上市部新设的并购监管一处,将负责牵头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法规,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督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法律审核工作,统一制定法律审核规程;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要约收购及其豁免、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事项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编写并购重组监管案例;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并会同相关处组织检查实施情况,会同监管三处研究制订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标准;参与各部门涉及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新设的并购监管二处,将会同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和制订并购重组审核标准,负责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会同并购监管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等。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为《中国金融家》杂志撰写文章指出,证监会将加强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将更加活跃,为促进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证监会将采取四方面的措施:一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切实改善质量,加快构建有利于并购重组的环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提高核心竞争力。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推进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时候持续督导的责任制,重点强化对财务顾问履行义务方面的监管,增加并购活动透明度,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三是丰富收购工具和收购手段,鼓励市场创新。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四是强化持续督导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点监督并防止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资质有问题的收购人进入上市公司后所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