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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经理却没有及时公告,这种在部分基金公司眼中“见怪不怪”的不合规行为,正在受到监管部门的强力整肃。
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向全国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发布了一份处理通报,责令未及时披露旗下基金经理变更信息的深圳某基金公司进行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新产品审核、产品拆细及其他业务申请。
据悉,因基金经理变更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导致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和持续营销申请遭到限制性处理,这在业内还是第一次。
信息披露不及时
通报称,监管部门近日在监管中发现深圳地区某公司在原基金经理已经于2006年12月4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07年1月19日监管部门追查时,才行公告的事实。
另外,该公司在2006年上报证监会的持续营销宣传材料中,还出现将已离职的基金经理列入申请材料的情况。
通知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人员监管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差,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极其淡薄,没有做到勤勉尽责的情况。为此,监管部门向该公司发出监管意见函和暂停审核新产品和持续营销等处理意见,并要求该公司作出书面检讨,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严肃处理于法有据
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公司严肃处理所依据的是2006年10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尽管有明文规定,但更换基金经理却不及时公告,或者是部分基金公司以“长期授权”的名义,导致基金实际管理人员和名义基金经理长期不统一等情况,在基金业内并不鲜见。
本报此前也曾经报道过,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更换半年之后,仍旧没有正式公告的不正常情况。而类似的情况在不少公司内部中都有存在,甚至成为部分公司久治而不愈的“痼疾”。
不过,监管部门对于上述不合规情况显然不会姑息。在通知中,监管部门就告诫基金业,在市场持续向好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合规运作、树立风险意识、维护行业形象,对于任何违反基金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人员,一定会依法进行处理。而本次通知的发布,显然只是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