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已于2007年2月13日上午九时,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巿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1楼本公司会议室举行。截至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三人,代表本公司股份4255780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5.11% ,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刘宝瑛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亦有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获委任为是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之监票人。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特别决议案如下:
1.在取得中国有关机关及机构授出的所有批准及/或同意,及/或完成办理根据中国法例及规例规定的手续的情况下,
(a)审批以下本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订:
(i)增加下列一段于第十九条第一段之后为第二段: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股本结构变更,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18,242股,发起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179,018,242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35.80%。
(ii)第二十条修改为:
公司经过股本结构变更后,现已发行普通股共500,018,242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179,018,242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35.80%。2.5亿股已发行普通股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50%。0.71亿股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14.20%。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0,018,242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179,018,242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5亿股及境内上市的内资股股东持有0.71亿股。如果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二十八(一)条发行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而其数量不超过600,021,890股,其中不超过300,021,890股将会发行给境内投资者作为内资股及不超过3亿股将会发行给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iii)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18,242元。
(b)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其认为可能必要、恰当及适宜的所有进一步行动及事项及采取一切步骤,以令该等修订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及香港有关政府机关申请批准、登记经修订的本公司《章程》或进行存盘,以及按中国政府机关可能提出的要求进一步作出修订。
赞成票191,015,082股,占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本公司中国律师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的孙喆律师认为临时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属合法有效。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曹明春
中国洛阳巿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