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2.5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2月14日;
3、复牌日:2007年2月16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4、自2007年2月16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莲花味精”,股票代码“600186”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7年1月29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股份为136,500,000股。
2、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如下承诺义务: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均承诺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十二个月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其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莲花集团、天安科技承诺在上述十二个月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价格将不低于4.0元/股(除权除息相应调整)。莲花集团、天安科技承诺如有违反出售价格承诺的出售交易,将把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北京祥恒作如下法定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方案实施的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2.5股。
(三) 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一)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14日
(二)对价股份上市日:2007年2月16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7年2月16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莲花味精”,股票代码“600186”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为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零股处理方法处理。
六、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注:截至公告日,天安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共78,260,870股已质押。按照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天安科技应承担的对价安排的股数共1,565,217股,莲花集团承诺由莲花集团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天安科技所持股份如需上市流通或转让时,应征得莲花集团同意,并由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上表G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
注1:莲花集团、天安科技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权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莲花味精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莲花味精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另外,莲花集团、天安科技承诺在上述十二个月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价格将不低于4.0元/股(除权除息相应调整)。莲花集团、天安科技承诺如有违反出售价格承诺的出售交易,将把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注2:农开公司、长城公司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权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莲花味精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莲花味精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3: 北京祥恒承诺,所持有的莲花味精原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八、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办法:
地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66200
联系电话:0394—4298666
联系传真:0394—4298899
联系人:时祖健 任春燕 宋伟
(二)财务指标变化: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但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九、备查文件
(一)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