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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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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有损社会和谐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博杰

      

      去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中规定,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均属于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该规定直接就从去年12月1日实施。据昨天的《法制日报》报道,甘肃政府法制办正式就此作出回应,要求兰州市在30日内,对在去年12月1日实施的《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或予以废止。

      兰州市的《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有多处涉嫌违规、违法,表现出赤裸裸的与民争利倾向。比如,兰州市的规定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也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与民争利,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为。因此,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才作出上述决定。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越过法规乃至法律的界限去与民争利,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时有发生。可以说,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与民争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那么,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作为政治实体承担者,提供足够而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消费的需求是其主要职能。这种定位有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更明确地确定自己的定位———它是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的提供者。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的政府基本上都是以此原则定位政府的职能。

      但是,在我国,政府不仅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刊载文章称,各级政府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两重身份,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使得政府既不能成为真正的“公共服务”者,也不能成为国有资产有效的“所有者”。双重身份使得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经常错位,要么所有者“缺位”,要么政府越俎代疱。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作为经济实体的职能常常更清晰地展现出来,它对利益追逐的冲动在一些领域比其他经济实体更为强烈,由于深陷利益之中,政府很容易迷失自己,遗忘自己所应肩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不断强化作为经济实体的牟利职能。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政府通过拆迁,以极低的成本垄断大批土地,然后以高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出让出去,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种经常发生的与民争利行为很容易造成一些地方政府与当地民众之间的冲突,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深陷利益之中,政府本身所扮演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必然被冲淡,学费上涨、医疗费用高居不下、房价连年攀升等等,都是政府未能充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所导致的后果。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促使政府固有职能的回归而削弱其作为经济实体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