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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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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法规框架渐至完备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销售机构内控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多部规章将陆续出台

      □本报记者 商文

      

      基金销售立法工作正在提速。证监会基金部昨起开始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等法规也将陆续出台。

      据了解,这已是内控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第一次则是在基金公司范围内。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原草案中的操作细节共进行了17处修改,修改后的内控指导意见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强调了可操作性。

      针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仅限于原则性规定的情况,内控指导意见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目标与原则予以了明确。根据第三条规定,严格遵守监管规则,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以及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成为内控的目标。而第四条则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守健全、有效、独立以及审慎四项原则。

      内控指导意见在明确内控目标及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五个方面加以具体要求和阐述。业内人士指出,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系统性规定,有助于为监管提供清晰依据。

      尽管内控指导意见并未将“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列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原则之一,但在各个内控环节中均有所体现。其中,“内部环境控制”一章中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根据内控指导意见规定,除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以外,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均需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该指导意见。

      据介绍,内控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后,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做出评价。而对一些违反法规的行为,也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有关人士表示,内控指导意见与此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法规的初步框架。在相关法规体系日渐完备,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基础上,监管方式将由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