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酒鬼酒)同意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方案更好地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2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7年2月7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发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对价水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方案:
(1)股份对价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107,250,000股为基数,非流通股东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5股的对价。安排的股份对价总数为16,087,500股。在上述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业绩承诺及追加对价的安排
公司潜在的非流通股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业绩作出如下承诺及追价对价安排:
中皇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保证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实现盈利。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将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送股份总数为10,725,000股,其中中皇有限公司追送8,049,929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追送2,675,071股;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总数为基数,相对于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追送1股。
第一种情况: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或虽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但净利润未为正数。
第二种情况: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年度报告。
追加对价只在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支付一次,支付完毕后该承诺自动失效。若触发追送条件,公司将在2007年年度报告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追送公告,确定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于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作为追加对价对象。
调整为:
(1)股份对价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107,250,000股为基数,非流通股东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0股的对价。安排的股份对价总数为21,450,000股。在上述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业绩承诺及追加对价的安排
公司潜在的非流通股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业绩作出如下承诺及追价对价安排:
中皇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保证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实现盈利。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将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送股份总数为5,362,500股,其中中皇有限公司追送4,024,965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追送1,337,535股;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总数为基数,相对于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追送0.5股。
第一种情况: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007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或虽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但净利润未为正数。
第二种情况:S酒鬼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2007年的年度报告。
追加对价只在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支付一次,支付完毕后该承诺自动失效。若触发追送条件,公司将在2007年年度报告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追送公告,确定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于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作为追加对价对象。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认为:
(一) 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通过沟通协商,认真吸纳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律师认为,酒鬼酒上述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对价数额的调整,系充分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两方面的意愿而形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要求,待酒鬼酒相关股东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综合上述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对价安排测算依据的变化。《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描述均作出了相应的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2月15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中皇有限公司收购酒鬼酒股权组合运作,因此,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将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中皇有限公司收购酒鬼酒股权行为后召开。由于中皇有限公司收购酒鬼酒事宜尚须有关部门批准,故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尚不能确定,初步预期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为三个月后,请投资者留意公司的相关公告。”
附件:
1、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4、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5、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