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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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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光荣”为何屡遭阳奉阴违
    2007年0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葛丰

      

      2月1日起,北京、江苏等地个人出租房屋将严格按照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但有记者调查发现,近段时间来,主动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租房者寥寥无几。

      某种程度而言,这种局面并非完全不可想象,“纳税光荣”遭遇阳奉阴违亦非鲜见。最典型者或如目前正在执行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22日,全国个税申报数量约为4.25万人。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这个数字距离实际应申报人数,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除了必要的道德说教,税收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提升纳税意识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二:其一,申报并且纳税者会获得好处;其二,不申报且不纳税者会遇到麻烦。

      在此问题上简单类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虽不无益处但不过尔尔。的确,在西方国家中,故意偷逃税仅限于少数人而非普遍现象。美国一亿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依法申报比例达到60%,剩余部分问题多出自非正式服务提供者,如沿街推销者、住宅油漆工以及小规模企业等,而公民主要所得项目(工资、利息、股息等)申报数额高达应报数额的99.1%。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就有可能集中力量对付少数偷漏税者,使重点稽查得以实现,并通过对偷漏税行为严厉处罚,反过来促使纳税人更好地遵法守法。

      但是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纳税越多获得好处越多的前提是,建立起普遍完善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点,鉴于中国发展程度仍然较低之现实,预计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做到;另一方面,如果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抽样审计、重点稽查难免陷入望洋兴叹,而这反过来又会因为处罚预期太低而进一步纵容不申报、不纳税行为。

      更有甚者,有实证研究表明,社会公平感与自觉纳税间存在显著正相关性。具体到个人所得税种上看,目前容易导致不公平感产生的诱因主要有:

      第一,现行所得税制中征税的重点放在了工资监管上,但是高收入者的工资收入往往仅占其总收入的很少部分,故而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起征点有所提高后,中低收入者缴纳的个税依然占到全部税额的很大部分;

      第二,现行所得税大多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但在大量情况下,个人收入并不足以表明其贫富状况。更不用说,当下中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此社会现实进一步表明,仅仅因为征收简便而实行的、针对个人的税制偏离实际;

      第三,现行所得税起点低税率高,但就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言,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国民收入依然较低。有数据显示,占到总人口60%的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额只占全国消费额的31.2%,由此决定,个人所得税不适宜成为主体税种,更不适宜普遍针对大多数个人、家庭而征收;

      第四,税制改革应对收入以外、影响所得的其他因素,如通胀、住房、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通盘考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公共品提供滞后。

      当然,从理论上讲,任何税制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也正因为此,对于任何税制的论证、修改、制定、执行都应该立足于国情,尽量做到政策安排与社会实际相一致。从目前来看,为了消除“纳税光荣”屡遭阳奉阴违之尴尬,除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及改进征管手段外,还应该以大的视角,加速推进包括分税公平、定税公平、征税公平、用税公平在内的一整套改革,惟有如此,才能逐步走出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相脱节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