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70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17.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282.60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月15日和2007年1月17日分两次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天华中兴验字[2007]第1150-04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以下统称为“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建设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向建设银行查询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资料。
5、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故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