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于2007年2月14日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借款期至2006年10月12日,并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其以“万杰高科”上市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②请求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并确认原告对质押合同项下的2,000万股万杰高科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2、第二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2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7,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4月24日、2007年6月13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7月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发生了数额巨大的逾期及欠息,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提前收回贷款。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万杰高科的借款合同;
②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③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诉讼费用等因诉讼引发的费用及被告承担。
二、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贷款本金共计10,000万元,由于罚息和诉讼费用将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