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财经要闻
  • 4:观点·评论
  • 5:时事
  • 6:时事·天下
  • 7:股市
  • 8:海外股市
  • 9:金融
  • 10:期货
  • 12:上市公司
  • 13:上市公司
  • 14:产业·公司
  • 15:专栏
  • 16:专版
  • A1:理财
  • A2:谈股论金
  • A3:个股查参厅
  • A4:操盘计划
  • A5:应时数据
  • A6:机构视点
  • A7:高手博客
  • A8:维权在线
  • A9:地产投资
  • A10:地产投资·指数
  • A11:地产投资·指数
  • A12:地产投资·理财
  • B1:披 露
  • B2:信息大全
  • B3:信息大全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2007 年 2 月 16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A12版:地产投资·理财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A12版:地产投资·理财
    外资逆势加码,资本楼市充满变数
    投资风向
    购房新时代涌现四大新族群
    北京房价是条“大头鱼”
    群租管制尚是盲点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群租管制尚是盲点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连晏杰

      

      由于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市面上的出租房源增加了许多。为了尽量吸引租客,李铭不得已只能降低租金。但这样一来,靠租养房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一个朋友提出建议,采用目前流行的“群租”方式来提高回报。所谓群租,就是将一套房屋进行简易分割,成为8-10平方米的众多小间,单独进行出租,便可以获得比整套房屋出租高得多的租赁收入。李铭听了之后非常动心,恰好名下有一套靠近地铁站的房屋,十分适合进行群租。他立马着手对这套房屋进行了简易分割,三房两厅的房屋被隔成8平方米左右的8个小间,并且以每月租金600元的价格分别进行招租。完成全部出租之后,这套房屋的月租金收入比过去增加了一倍。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房屋群租之后给李铭带来了不少麻烦。首先,众多房客之间经常会发生摩擦,李铭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进行调解。其次,由于房客数量增多,房屋的卫生、厨房等设施常常出现水管堵塞等使用问题。此外,房客素质上的参差不齐,对邻居生活构成了一定影响。随着这一地段群租情况的逐渐普遍,小区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当地相关部门接到反映之后进行了联合执法,要求取缔群租。眼看着高利润要泡汤,李铭又犯起愁来。

      

      律师意见:

      群租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租赁形式,由于涉及到的承租人数量众多,因此更易产生纠纷;同时对周边邻居的生活也会构成一定程度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群租的特别规定几乎没有,因此群租可以说是租赁合同规定上一个空白点。但是群租也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首先,群租是在一个房屋产权证下签订多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身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上存有一定瑕疵,而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但是对于群租,确实还没有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

      群租作为租赁的一种方式,本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如果不加以规制,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立法部门或者至少是地方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群租这一现象加以考虑,并尽快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规。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