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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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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加盟连锁过程中欺诈行为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特许经营展会 资料图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从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义务和特许人备案等五大方面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成为我国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业规范在即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市场人士介绍,“特许经营”也可称“加盟连锁”,被特许人就是常说的加盟商。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福奈特洗衣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

      “尽管此前也有一些关于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文件,但因为加盟者与特许人权利的不对等,特许经营业的商业风险一直比较突出。毕竟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品牌都像麦当劳一样。”上海一家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特许经营类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而根据市场人士的反应,特许方对加盟者后期服务不到位,加盟费支付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尤其突出。对此,国务院此次颁布的《条例》均给出了相关规定。

      五大制度保障加盟方权益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从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义务和特许人备案等五大方面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条例内容比以往的类似管理办法都更成熟,并具有操作性。”市场人士评价。

      有关特许经营条件的规定包括: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国务院法制办人士指出。

      为进一步保障加盟商权益,《条例》在特许经营合同方面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商业信誉记录、经营资源、服务能力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信息披露制度是条例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一个创举,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商务部相关人士介绍。

      对于特许人行为规范,《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

      另外,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