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敏
从去年年初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只贷不存的小额公司试点。去年末银监会又出台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这是新中国农村金融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终于走出了一条多元化的新路。
我们根据国内外发展农村金融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准入政策”的一些建议。
适度放宽对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要求。“准入政策”规定,村镇银行应有至少一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而且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0%。这条规定保证了村镇银行的专业性,安全性。但与此同时,很可能成为筹建村镇银行的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首先,按有关规定,国内商业银行是不准进行股权投资的。这可能会阻碍商业银行投资村镇银行。即使这一条放开,也涉及商业银行愿不愿意参股这些小银行。商业银行在过去几年中纷纷从农村与落后地区退出,现在也看不出有什么激励机制,能让这些银行重返或是进入贫困的农村地区。退一步说,即使这些银行真的愿意为农村做贡献,从风险控制、操作成本等角度来看,他们可能更应该直接成立自己的农村网点。这比让他们入股一个全新的县级小银行更具操作性。因此,这一条规定就可能使村镇银行极度难产。即使有个别的银行愿意做一两个试点,这种模式也很难大规模推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做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修改这条规定。
取消贷款公司由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全资设立的规定。与上面同样的理由,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去成立全资的贷款公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要对这样的贷款公司承担与自己开营业所一样的全部风险,但却不能吸收贷款。从人民银行已在部分省份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来看,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股东们承担所有风险。实践证明,这样的贷款公司对社会的风险却很小,因此可以完全由民间资本来成立。一些商业银行愿意参一点股,也未尝不可,但并不需要全资拥有。即使将来有些贷款公司得到大的金融机构或政策银行的批发贷款,这些贷款机构也会像他们给任何企业的贷款一样,先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因此,贷款公司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的规定,完全可以大大放宽。
尽早出台社区信用合作组织的审批与管理条例。与上面提到的设立村镇银行与贷款公司相比,社区信用合作组织的规定在当下更具可操作性。农村已经存在着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协会,农民的合作意愿很强。只要在这些组织中赋予金融内容,找专业人员操作,很多社区信用组织立刻就可以成立。现在缺的是一个细致的社区合作组织的审批与管理条例,有关部门可以先集中力量,参照国内外合作金融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地出台社区合作组织条例。在条例中,应该特别研究通过什么渠道能使运作良好的社区信用组织从商业银行或政策银行得到批发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的配合。国际经验证明,农村金融能否成功与利率政策关系极大。农村金融数额小、成本高、风险大。要使农村金融机构能有人去投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有比工商业贷款更高的利率。另一方面,不要低估农民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用对工商业的贷款利率来简单地套用对农民的小额的、无抵押的农副业贷款的利率。各国的经验都证明了,哪里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哪里的正规金融活动就能顺利地开展起来,农民就能得益。反之,低息的农业贷款,受益的都是农村中有钱有势的富人,农村金融就萎缩。因此,希望人民银行把已有的在部分省份展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利率政策,即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上限,推广到银监会组织的进一步的试点中,摸索出经验后及时向全国推广。
迅速增加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投入。亚洲开发银行曾经在几年前对亚洲各国小额贷款的监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对小额贷款组织一般不需要审慎监管,通过行业自律等就够了。而对较大规模吸收贷款的小型贷款机构则要严格监管。因此,有关部门应从人员配置到资金配置上采取更灵活的机制,不要造成因审批人员不够而挫伤了农民与民营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耽误了农民发家致富的机会。
借新农村建设的东风,我国的农村金融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关键时刻,农村金融大有可为。在当前,政府的准入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其他各种支持政策对未来农村金融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有责任来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克服各种障碍。在一个更开放的金融环境下,借力于民间资金,中国一定能在农村金融的发展上取得重大突破。
(作者系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