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主犯张业光获刑4年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德隆系”主犯之一张业光案在武汉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近日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张业光曾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执委、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指使和操纵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伊斯兰信托、中富证券、大江国投等单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业光作为上海友联的执委、董事,在上海友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参与制定融资方案、融资利率,下达融资计划,协助唐万新组织、指挥各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融资活动,并对各金融机构融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参与决定资金的调拨和使用,系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之一。张业光还担任德恒证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德恒证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张业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法院遂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而作出了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