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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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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7版:上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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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7版:上证研究院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需完善法律法规
    ■编余
    衍生品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证券”和“期货”相争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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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
    2007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看点

      ●自上世纪末到21世纪初,有一个发展趋势是全球各衍生品市场都在纷纷修订法律法规。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修改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将衍生产品同“证券”等现货产品置于同一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二是“证券”同衍生产品的法律适用范围得到明确的界定。

      

      ●从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架构的形成和演进看,各自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经济和金融市场条件,是推进这些国家和地区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架构及其形成过程的主要影响因素。

      

      ●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演进的四大特点与趋势。第一,从立法动机上看,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提高本国或地区金融市场效率和竞争力。第二,从修改内容上看,金融市场法律整合趋势明显,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包括期权)法律范围得以确定。第三,从立法机制上看,市场需求是推动衍生品监管立法的最主要动力。第四,从立法顺序上看,新兴市场在衍生品发展过程中往往立法在先。

      

      ●综观各个国家和地区衍生品市场,如何界定“证券”和“期货”,没有统一的标准。尽管在立法上存在不同的做法,但各市场对衍生品的法律适用范围都已有了明确的界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证券”和“期货”归属于同一部法律调整。第二,“证券”和“期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但界定清晰。第三,“证券”和“期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但界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