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蒙公司”)案件的终审判决情况
上诉人罗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 (该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06年12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
2、 罗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11897008.58元以
及该款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45元,其他诉讼费26933元,诉讼保全费63020元,合计161598元,由罗蒙公司负担155961元,由本公司负担5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645元,其他诉讼费(即法院专递费用)300元,合计71945元,由罗蒙公司负担69435元,由本公司负担2510元。
二、关于罗蒙公司诉本公司案件的情况
该案件实际与本公司诉罗蒙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是同一案件,一审已于2006年12月19日在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有判决结果。该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06年12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