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巨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下简称潍坊中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公司已经在200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与山东巨力、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潍坊工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公司已经在200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信息披露。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或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潍执行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7)潍执行字第29号《执行通知书》和(2005)潍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04年4月28日和2004年11月22日,山东巨力分别从潍坊中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中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2、2003年9月23日,我公司从潍坊工行办理银行贷款一笔,金额2950000美元,山东巨力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工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欠息154767.84美元,折人民币1256993.45元,山东巨力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裁决情况
(一)公司与山东巨力、潍坊中行借款纠纷一案裁决情况
通知书要求如下: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到期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2、如不能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应在2007年2月25日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12000万元和持有的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1600万元。
(二)公司与山东巨力、潍坊工行借款纠纷一案裁决情况
1、被告本公司偿还潍坊工行2003年营外流字0004号外汇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4767.45美元,按当前汇率(卖出价8.1218)折人民币共计1256993.45元(主牌至2005年8月20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山东巨力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山东巨力2006年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已实现盈利。山东巨力2006年度报告显示,山东巨力资产负债率为30%,流动比率为1.43,流动资产合计1.76亿元,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将同山东巨力积极沟通,督促山东巨力尽快归还所欠银行的借款,以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所冻结的北大高科的股份的问题也将随之解决,因此估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执行通知书
3、民事判决书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