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将适用新规
2007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称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内容、编制方法、报送时间等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没有区别,仍然执行《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号)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提前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编报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由于2007年1月1日起全行业施行新会计准则,以及2007年将陆续实施《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国保监会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但2007年及以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通知》要求从200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执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并按照偿付能力报表格式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