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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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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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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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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须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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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须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
    2007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因此,保监会要求今后申请设立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据悉,目前,中国保监会正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与人民银行会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各公司应当随着反洗钱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及时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各公司应当专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有效防范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各种洗钱活动。

      《反洗钱法》已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