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基金景宏和
基金景福起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景宏的托管人中国银行和基金景福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我公司于2004年8月9日代表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2007年2月26日,我公司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7】银民商初字第28、29号)。我公司为尽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为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