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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行为两级管理制度中,会员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予以提醒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交易规则》中已有要求,此次在《会员管理规则》中,更赋予了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权利。长期以来,由于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客户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会员多数采取视而不见甚至纵容的态度。即使有会员对客户行为有异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通常也不会采取拒绝接受委托的做法。因此,会员管理规则充分发挥了会员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功能,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
境外证券公司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客户的合规交易管理方面,境外证券公司将其上升到事关公司信誉和形象的高度,当客户利益与公司信誉冲突时始终以公司信誉为重。如JP摩根、德意志证券,当经纪人发现客户的委托指令或买卖动机可疑时,经纪人会立即联络客户,了解交易动机和证券来源等详细情况。如果发现问题,经纪人将立即报告合规部门,寻求建议和帮助。如果客户的指令有操纵市场的嫌疑,经纪人将立即停止执行相关的指令。
JP摩根、德意志证券都是通过合规部门对经纪人执行客户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在JP摩根,当客户有内幕信息并以此向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同时经纪人也知道内幕信息并执行了交易时,合规部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
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直接通过交易终端下单而不通过经纪人交易的模式,境外证券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德意志证券对直接下单的委托首先检查客户名单,对于黑名单上的客户委托将直接过滤;其次,公司控制客户的卖空行为;最后,公司还对该类委托设定了价格和数量的范围限制。
风险揭示制度、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都是切实加大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明确界定中介机构尽责权限的体现。《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对会员而言是新要求,会员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然还有个意识转变的过程。
本所将在证监会的领导下,与证券业协会紧密合作,并以市场组织者的身份积极引导、督促会员转变意识,提高其作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