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执法力求“有权必有责”
2007年03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彭友
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她表示,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力争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据焦扬介绍,办法将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办法规定,对于审核人、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下级的正确意见,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及上级改变或者撤销下级决定,集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等特殊情形,相关人员都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还确立了行政机关自行追究和监察机关追究并行的体制。”焦扬说。据了解,办法较全面地涵盖了目前在法定监督和救济过程中,司法、行政复议、审计、信访等机关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情况;同时要求发生上述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焦扬在发布会上还表示,办法的施行,就是为了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以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