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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商务部获悉,2006年我国试点企业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已达到65.7亿元,实现利润1.35亿元,缴纳税收6205万元,其中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124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1%、62%、77%和68%。
我国是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的,北京、上海、浙江等14个省市的24家企业成为内资租赁试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的租赁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商务部指出,试点两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支持呈现出逐年加大的特点,试点企业开展的业务中,已有90%以上项目的资金为银行贷款。
试点企业还积极同保险、信托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既拓宽了资金渠道,又吸收了对方的管理经验,加强了自身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是由于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具有明显的资产管理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如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就通过银行贷款购进10架飞机,一举打破国外公司长期以来在我国航空租赁市场上的垄断。
据介绍,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 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通信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等方面作用明显。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中小企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有限,从银行贷款又常常碰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不能及时获得发展所急需的设备。对销售方而言,失去中小企业用户,对产品销售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引入融资租赁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十几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0家左右和少数几家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此外,我国至少还有4000多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企业,但只有被列入试点范围后才可享受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