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保值增值纳入金融企业考评依据
2007年03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从3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将对金融业产生广泛影响。
国资保值增值成金融企业绩效考评依据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设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标和分析指标;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剔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规定了金融企业应报送的基本材料和财政部门确认计算结果的基本程序。办法在设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标时,除选取一般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外,还设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业特性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降低
中国银监会日前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新规定,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此外,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此外,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