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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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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探路两途径参与金融期货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嵘

      

      近期,银行同期货业界之间的合作也成为了股指期货推出前夕的一个市场热点。记者从部分银行处获悉,他们的筹备工作除了系统开发、风险防范研发和人员配备外,银行到底该以哪种形式参与金融期货也成为了筹备重点。

      据记者了解,银行如何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目前有三种模式正在讨论:一、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部门参与期货市场;二、商业银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期货公司参与;三、把期货业务放到现有部门来做,比如公司部等。不过由于第三种模式中,期货业务与传统业务混在一起,很难将风险分解,目前讨论最热烈的还是前两种模式。

      据介绍,从监管的层面考虑,内部设立独立部门这种模式不易引起金融市场较大的反应,同时也可以避免较繁琐的审批和上报程序,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的效率;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说,此模式可以降低成本,同时需要解决的制度性和组织性的问题可以少一些;另外,对整个期货行业来说,这种方式带来的冲击和心理预期影响也比较小。“但采用此模式的话,在期货业务风险同银行传统风险的分离上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难度。”一银行人士说道。

      至于设立独立子公司这一模式,相关人士则认为,其最显著的好处就是可以让银行承担有限的风险责任,不会给整个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从而避免导致类似巴林银行的悲剧发生;另一方面该模式可以为银行今后在期货业上的发展预留空间。随着金融期货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必将逐步拓展,可以既是交易会员又是结算会员、即做经纪业务也做自营业务。

      一银行人士认为,此模式的弊端则在于,可能会在预期引导方面给市场带来较大的信号效应;其次,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子公司模式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需要占用银行100%的核心资本,如果初期对注册资本要求过高,则可能会导致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机会成本偏大。

      针对这两种模式,一些愿意同银行合作的期货公司则更倾向于第一种模式,即内部设立部门模式。他们认为,如果设立子公司的话,该公司的信用肯定弱于银行本身,期货公司之所以愿意同银行合作,希望银行帮助其进行金融期货的结算,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看重银行强大的品牌效应。一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内部设立部门的模式可能会增加证监会的监管难度,因为银行本身是由银监会监管,可能会产生交叉监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