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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
适当扩容现有股票市场
民建将提交的《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提案》,建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有关方面应认真研究和解决如何积极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又好又快健康地向前发展,并提出对现有股票市场进行适当扩容,加大股票市场供给;疏导并举,调节股票市场资金需求等具体建议。
数据显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仅占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2006年,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首次超过20%,但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对此提案提出,应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股票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同时,提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现有股票市场进行适当扩容,加大股票市场供给,提案认为这对于建立和发展买方股票市场,防止股市泡沫大量发生,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股票市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现有上市公司基础上,再选择更多的符合要求的企业上市。二是鼓励在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回国上市发行A股股票。三是鼓励国有大中上市公司对自身持有股票适当进行减持,交社会公众投资购买。四是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国内上市发行股票。同时应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通过摘牌、并购及自愿停牌等方式使一些绩差的上市公司退入三板。
对于如何调节股票市场资金需求,该提案分析指出,我国股票市场股价一段时期以来所以持续上扬,其动力除了来自资本市场制度性变革以及上市公司盈利大幅上涨;经济发展预期较好外,过剩的流动性则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提案提出应疏导并举,调节股票市场资金需求,防止信贷资金大规模进入股市恶炒股市。
对此,提案建议:一是要下决心停办证券公司股票质压贷款。二是严格限制持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股票市场。三是要加强对民众房产、汽车等抵押贷款的发放和审查,防止将抵押贷款挪作购买股票,尤其是严格对个人信用卡透支贷款的审查。
提案还建议,大力开展对投资者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使广大股民日益成熟,尤其是新近产生的大量“基民”。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对广大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使之真正成为一名好的投资者。
民革:
审核制可向注册制过渡
民革中央将提交的《关于改革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造条件的建议》提出,现阶段,在强化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审核程序,简化批文手续,减少征求意见的单位,对历史问题只要整改后不再追究,多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如要对重大问题进行实质判断,就必须提供一定的依据并公布。同时,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原则下,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样,应在“诚实披露、反对造假”中承担主要责任,加大处罚的执行力度非常必要。
提案认为,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新证券法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了条件。由于新证券法初步建立了适应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发行上市审核体制,分离了发行、上市审核权,为发行审核过渡到注册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修订以及证券民事审判机制的启动为违规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其次,发行审核采用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质量仍有保证。过渡到注册制并不是放任自由。相反,监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与定位将得以理清,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将加强,反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议交易所研究制定相应的上市审核规则,成立专门的上市审核委员会,确保上市审核的决定更加科学合理。第三,市场有较强的承接能力。
提案对“注册制”概念的界定是,证监会在审核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只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准确充分完整披露信息,而不进行实质性价值判断。
民革:
推创业板时机日趋成熟
民革中央将提交的《关于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与经济结构转型,尽快推出创业板的建议》认为,推出创业板的时机和条件日趋成熟,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也明确要求“适时推出创业板”。
该提案提出,新设立的创业板应主要面向成长型、科技型及创新型企业,上市标准更为灵活、宽松,重在为符合证券法新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总股本达到3000万股)、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发行后总股本达到5000万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
提案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创业板管理条例”,明确创业板的市场定位,确定发行上市标准。创业板上市标准只要达到“3000万股”的法定规模下限,其他的经营记录、股权分布状况、稳定性、盈利性方面的要求都可进一步放宽。同时在保荐制度不断完善和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健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创业板率先实行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股票发行审核效率。
对于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提案提出,如果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经交易所核准可直接转到创业板上市;对于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果不再符合相应的上市条件而被退市,则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板、退市机制,一方面可以为处于较低层次市场的企业提供目标与激励,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持较高层次市场的活力与质量。提案还建议,根据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在发行审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市场监察、退市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体现从严监管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