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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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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九版)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077068,0755-83172666-388或389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彦斌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104

      (2)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张文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汪棣、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2007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43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目标上限为9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 认购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认购费率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一) 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1元。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若有)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1: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1,2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200=98,800(元)

      认购份额=(98,800+200)÷1.00=99,000(份)

      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三)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规模超过50亿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暂停申购本基金,具体情况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收费情况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收费情况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和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采取销售服务费等收费方式,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计算结果的处理方式:

      上述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和公告,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行为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据严谨的投资管理程序,挖掘并长期投资于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优势公司,通过分享公司价值持续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国债、可转换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澳洲联邦银行首域投资集团在全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的成功经验及首域中国增长基金的投资理念,用全球化视野评估和研究中国市场。同时,充分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以自下而上的精选证券策略为核心,适度运用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策略调整投资方向,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挖掘并长期投资于能抗击多重经济波动,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优势公司,通过分享公司价值持续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价值,秉承自下而上的投资分析方法,对企业及其发展环境的深入分析,寻求具有长期竞争力的成长型企业和他们被市场低估时产生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为投资人实现股票资产的持续增值。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通过投资每股盈利持续增长能力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来把握市场无效性发生时产生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立足点:投资在管理层素质高,核心业务价值突出的公司;坚信每股盈利的增长推动股票价格的长期增长;力争对公司长期每股盈利增长潜力予以合理的定价,当认为市场低估了这一合理定价时坚决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票,当认为市场对公司的合理定价给与了太高预期则果断出售该公司股票。

      运用“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从公司素质、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以深度挖掘能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运用“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析行业内的公司,从行业层面对公司做出筛选,挑选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运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 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考察不同宏观景气状态下的行业景气变化、宏观景气变动对不同行业及相关公司的潜在影响,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而判断行业景气周期、盈利能力、成长性、相对投资价值的变化,选择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增长能力突出的行业并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关公司根据满足“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和“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的不同程度,以及投资团队对该公司的研究深度,分别被确定为“核心品种”、“重点品种”和“观察性品种”3个层级并不断循环论证,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经理根据自身判断,结合“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提出的行业投资建议,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的策略性手段,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通过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进行分层次投资管理。

      (1)在类属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作出细致深入的分析,从而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同时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两个债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从而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可转债、金融债、货币类资产之间的类属分配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2)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长期利率趋势与短期利率变化,同时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多种交易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不断经过债券投资组合优化和调整过程,最终完成债券投资管理目标。

      未来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研究使用更多的债券投资盈利模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价格的非理性波动和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把握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严重偏离合理定价带来的投资机会;

      (2)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3)在产品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金融衍生产品确定合理定价;

      (4)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期货与现货、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4、资产配置策略

      运用“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来确定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运用“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进行战略资产配置(SAA),该模型以联邦模型(FED Model)为基础,通过分析一系列市场变量(PE、PB、成交额、乖离率水平等)与市场环境变量(包括利率、CPI、M2增长、GDP增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分别建立股票市场相对价值ERV及债券市场相对价值BRV与这些变量的多因素模型,评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权证等衍生品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而确定不同市场的投资比例,最终完成战略资产配置的适度调整。

      5、投资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策略如下:

      (1)本基金将按照严格的“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本基金在删除一部分流动性差、基本面不符合基本选股标准的上市公司后,形成“备选股票库”;

      (3)本基金投资团队对“备选股票库”中的公司,运用“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和“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对公司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筛选。通过案头分析、实地调研、草根研究和团队讨论,力求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全面和严格的评估。然后,根据被评估公司的素质、估值和我们对公司的认识过程,相应将该公司评定为“观察性品种”、“重点品种”和“核心品种”,并不断地循环论证、调整评级;

      (4)本基金经理根据公司的投资流程,在团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判断最终确定“观察性买入”、“重点投资”和“集中投资”的股票,以及具体投资比例和买卖时机,构建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本基金投资团队运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对比分析各行业发展趋势和景气趋势,提出行业配置建议,必要时由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度调整,以规避预期存在严重投资风险的行业,并加大对经团队评估为增长潜力突出行业中优质公司的投资比重;

      (6)本基金投资团队运用“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从战略资产配置(SAA)角度研究各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价值,提出大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等)的投资建议,在投资过程中协助基金经理在认为必要时按照公司的投资流程适度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目标。

      6、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投资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1)投资团队运用QGV分析体系,对符合基本流通性条件和素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展开广泛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2)行业分析师对在备选股票库内的股票通过公司调研和QGV分析选定推荐进入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并提交公司研究报告。本基金经理根据分析师推荐及自身研究自行确定观察性买入的股票,以及买入数量和价格;

      (3)对观察性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运用QGV和ICT分析体系,并通过深入的公司调研发掘具有长期持续增长前景,并且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提出公司价值分析报告和重点买入建议;

      (4)投资总监每周或在认为必要时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对基金经理或行业分析师建议重点买入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对认为达到QGV和ICT分析体系重点投资要求的股票,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买入数量和价格;

      (5)对进入基金重点投资范围的股票,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运用QGV和ICT分析体系不断动态评估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并对业务价值、发展前景出众且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提出集中投资建议;

      (6)投资总监组织股票分析会对集中投资建议进行论证,当建议同时获得投资总监、本基金经理以及相关行业研究员同意,有关建议获得论证通过,对通过论证的公司,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买入数量和价格。当股票分析会未能对某集中投资建议达成一致意见时,本基金经理可以单独提出公司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在获得投资总监批准后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投资;

      (7)基金经理在认为必要时,可就经投资团队讨论通过的集中投资品种提请投资审议委员会批准投资超过基金净值的5%;

      (8)投资总监组织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相关人员运用MDE和ICT分析体系,判断中长期行业投资方向,并对基金经理提出基金重点投资行业和规避行业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有关建议结合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组合。为把握重点行业投资机会和规避重大行业投资风险,有关建议区分为建议性提议和强制性提议,对强制性建议基金经理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组合调整;

      (9)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每月讨论并每季正式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10)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紧密跟踪投资组合和上市公司的动态,根据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变化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特征,依据以上投资流程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1)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国债指数,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全部国债,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而本基金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在不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的基础上,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为0%-35%,现金及其它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各项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年率),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年率),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认购(基金募集期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在基金认购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认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在基金申购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申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基金赎回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赎回费率表如下: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将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该法律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无需为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