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成都市新津县蔬菜腌腊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该公司更名为蓉新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田、陈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当年11月,该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田任总经理。上述企业及田玉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在成都极具知名度。
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材料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2.5—3.5%的高息、到期还本并可随时收回本金,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田作为蓉新系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借款回报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开支;陈卫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证支付高利息;被告人田的女儿陈小英、儿媳邓小蓉作为公司职工,在田的安排下,负责向集资户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发放表,协助田向集资户收取借款、发放利息等。
经审计鉴定,蓉新公司等单位1993年至2003年共吸收存款1.5亿多元,涉及6000多人次,截至2003年5月,经确认的未付借款余额为8000多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到赃款2万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打入200万元、并在当日又将该款转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贸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债权人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系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四被告人应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