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7年3月2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华垦公司[原告])上报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鄂民二初字第007号)(以下简称“本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及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被告])、北京裕盛隆科贸有限公司3方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嘉华公司确认欠付华垦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340万元,并承诺在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为保证清偿上述欠款,嘉华公司与华垦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以嘉华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部分房屋产权向华垦公司提供足额抵押。截至2004年底,嘉华公司偿还欠款2000万元,华垦公司也因此解除了部分房屋产权的抵押。此后,嘉华公司一直未偿还剩余的4340万元,华垦公司于2006年4月提起诉讼。
二、判决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诉嘉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嘉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垦公司欠款4340万元。
(二)嘉华公司以4340万元为基数支付华垦公司利息(从2004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2006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437.472万元为限)。
(三)驳回华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84万元,由嘉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说明:与案件相关的详细情况已刊登在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以及2004年7月2日、2005年7月15日、2005年8月4日、2006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5日